(通訊員 譚秋雨)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社會上卻有一些人受利益驅使,不顧國家法令三令五申,擅自非法采礦。
近日,由掇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宣判,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李某某為荊門某石灰廠實際經營人,據悉,李某某在該廠采礦許可證過期后仍然進行采礦作業。2020年11月18日,荊門市公安局委托湖北省國土測繪院對該廠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20日開采量進行了測量。經核查,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3日李某某的非法開采量為28.9萬噸,總價值412萬元,李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300萬元。
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間,李某某的石灰廠在生態修復范圍有兩處超出恢復治理范圍開采白云巖2萬余噸,價值約36萬元。
掇刀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到期且未補辦完成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掇刀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非法采礦極易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壞等現象,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地質地貌,同時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會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失,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